《尺度•众为》造价争议解析——施工了2000平米草皮,倒贴35万?

发布日期:

2026-06-25
阅读量:
来源:
众为工程咨询

项目概况

20185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,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,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,发包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,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。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,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。

争议事项

本项目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,删减了大量合同工程量,致使原种植草皮的工程量由40070㎡减少至2047.3㎡(合同价由568.16万元下降至约为87.56万元)。合同约定“工程量发生变化时,当中标综合单价<(1-15%)×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,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,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”。根据该条款结算时,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.3 后,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.35万元。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。

双方观点

发包人观点:按合同规定,当中标综合单价<(1%—15%)×基价时,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扣除执行。

承包人观点: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,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.5.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,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。

四、官方回函意见

合同涉及本争议相关的专用条款第23.5.2条,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。实际施工中,发生的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、合同价格大幅降低的事项,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,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,可见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,且该变化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,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,客观公正协商解决。同时,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,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。

五、《尺度•众为》分析

(一)核心问题定性:合同工程量大幅缩减系发包人原因所致,合同订立基础已发生根本变化。

本案争议的实质,并非条款本身存在歧义或矛盾,而在于合同约定的计价调整规则在适用时,其适用前提是否仍然成立。专用条款第23.5.2条的设计逻辑是:在工程正常实施的条件下,当工程量减少时,为防止承包人通过不平衡报价获取不当利益(即中标单价畸低而基价较高时,减少部分按高价扣除可使承包人获利),约定按基价扣除。这一规则隐含了一个重要的适用前提——合同工程量减少属于正常的工程变更范畴,合同整体履行状态未发生根本性偏离。

本案的实际情况与这一前提严重背离。草皮工程量由40070m²锐减至2047.3m²,削减幅度高达94.9%,合同总价由568.16万元降至约87.56万元,减少幅度达84.6%。如此幅度的削减,已使合同的核心履行内容被实质性“掏空”,合同性质从“大型绿化工程”蜕变为“零星种草”,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工程规模、成本分摊、利润预期等基础条件均已不复存在。更关键的是,该削减系发包人未能按约交付施工场地所致,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,而非承包人原因或双方合意的正常变更。

复函意见准确指出这一根本性变化——“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,且该变化已超出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”,意味着合同据以订立的基本前提(完整的工程量、合理的合同价格)已不复存在。

(二)关键依据剖析:风险条款的适用应以合同基础未发生根本变化为前提,合同解释中的“目的论”方法应予以重视。

本案中,发包人主张严格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3.5.2条的文字约定执行,即减少部分按基价扣除,看似有合同依据。但从合同解释的基本方法来看,这一主张存在以下问题:

忽视了合同条款的适用前提。任何合同条款都有其隐含的适用前提——条款是在“合同正常履行”的语境下制定的。当合同履行的基础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时,机械适用原有条款,可能导致条款目的落空甚至得出荒谬结论。本案例中,草皮清单项结算为负35.35万元的结论,实质上是将发包人未按约交付场地所造成的工程量减少后果,通过不平衡报价调整条款完全转嫁给承包人,使得承包人“干了活反而倒欠钱”,在商业逻辑上难以成立。这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和合同订立的本意。合同解释不仅要看文字,更要结合合同目的和订立背景进行整体把握。回函意见“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”解决争议,正是对这一解释方法的明确指引。

发包人原因与风险条款的公平性。从风险分配的公平性角度审视,本案工程量减少的风险完全由发包人行为引发,若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扣减后果,实质上是用合同约定的技术性条款(不平衡报价调整)来掩盖发包人违约行为(未按时交付场地)造成的损失转嫁。这突破了合同风险条款的合理边界。回函意见明确指出“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”,其核心在于:在合同基础已根本变化的情形下,继续机械适用原条款将造成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,已不符合公平原则。

情势变更原则的参照适用。 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:“合同成立后,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,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,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;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,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”《民法典》该条文设立的初衷,是在合同基础条件发生根本变化时,通过司法或仲裁程序重新平衡当事人利益。虽然协商阶段尚不直接涉及司法变更,但该原则所体现的“合同基础变化→利益失衡→应予调整”的法理逻辑,同样适用于指导双方在协商中理解和解决本案争议。复函意见虽未直接援引该条文,但其论述逻辑——“合同订立基础发生重大变化”“超出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”“对承包人有失公允”——与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高度吻合,为双方协商解决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支撑。若双方协商不成进入司法程序,承包人可依据该条文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,但法院对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较为严格,需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审查,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。因此,情势变更更多是作为法理支撑和协商谈判的依据,不宜作为直接诉求路径依赖。

(三)法律风险提示与实际操作困境:条款机械适用显失公平,但变更方式存在路径分歧。

本案中,发承包双方在条款适用问题上各执一词,但即便按承包人主张(按中标单价扣减),争议金额约为62.13万元;若按发包人主张(按基价扣减),承包人该项清单结算为-35.35万元,相较之下差额接近百万元。如按发包人主张,减少部分按基价扣除——基价即为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,通常高于中标单价,故扣除金额大,导致承包人反而需倒扣;如按承包人主张,减少部分按中标单价扣减——即按承包人实际报价水平扣除已取消的工程量,不额外加重扣减负担。两种计算路径的差额约为97.48万元。

争议的关键不仅在于扣减单价的选择,更在于合同风险条款在合同基础发生根本变化时是否仍应机械适用。发包人的主张形式上符合合同文字,但忽略了条款适用的基本前提已不存在;承包人的主张更符合公平原则,但缺乏合同文字的明确支撑。

复函意见采取了温和但立场鲜明的处理方式——“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,客观公正协商解决”,同时明确指出承包人可以另行提出索赔。这意味着官方意见实际上认可了“机械适用原条款不公”的判断,但并未直接给出替代性的计价方法(如按何种标准扣减),而是将具体方案的确定交由双方协商。这种处理方式在技术层面较为审慎,给实际操作带来了挑战,即协商缺乏明确的计价参照标准,双方立场差距较大时,可能陷入僵局。若协商不成,承包人可在索赔路径上寻求救济——基于发包人违约(未按约交付场地)主张实际损失。承包人提出索赔时的举证重点在于:因工程量大幅减少而造成的实际损失,主要包括:(1)为原合同工程量准备而提前采购的材料、苗木无法退换或需折价处理的损失;(2)机械设备因场地无法交付而闲置的费用;(3)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遣散或待工期间的费用。上述损失的计算应尽可能以书面凭证为依据,包括采购合同、退换货记录、设备租赁合同及闲置记录、工资支付凭证等,避免仅凭定性描述主张损失。此时举证重点在于证明因工程量大幅减少而造成的成本分摊损失,而不仅限于草皮清单项的计价争议。

(四)综合建议。

建议发承包双方按以下步骤处理:

第一步,确认事实与定性。 双方应共同确认工程量大幅削减的原因、时间节点及责任归属。若确认为发包人用地问题导致,则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合同履行障碍,承包人有权据此主张不承担因工程量减少而产生的不利计价后果。

第二步,协商替代计价方案。 在原条款机械适用显失公平的前提下,双方应回到合同订立的本意,协商确定合理的计价方式。可供参考的路径包括:(1)按承包人中标单价扣减取消部分工程量,即承包人主张的方案;(2)将取消部分视为合同解除或部分解除,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据实结算,不再适用不平衡报价调整条款;(3)参考当地同期类似绿化工程的综合单价水平协商确定扣减标准。

第三步,承包人同步评估索赔权利。 根据复函意见的明确指引,“因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,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”。承包人应系统梳理因场地延迟交付造成的各项损失(如人员设备闲置、已进场材料损失、工期延误的管理费增加等),准备相应证据材料,在协商计价争议的同时,可另行提出索赔主张,两者可合并谈判解决。

第四步,明确争议解决路径。 若双方无法就计价方式达成一致,可启动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程序(调解、仲裁或诉讼)。届时,可申请法院或仲裁庭依据《民法典》第五百三十三条关于情势变更的规定,并结合本案工程量削减系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客观事实,请求变更合同计价条款或确认机械适用原条款的后果显失公平。进入司法程序前,建议双方将各阶段的书面沟通记录、协商方案、证据材料完整留存,以便后续举证。

(五)延伸问题与思考

若工程量大幅削减系双方协商一致的设计变更所致,而非发包人单方原因,结论是否相同?

 

 

说明:本项目概况及争议内容来源于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粤标定复函〔2025〕78号复函所涉案例。案例内容仅代表众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基于公开信息作出的分析,不代表官方意见,也不代表对任何一方的立场支持,具体案件处理应以合同约定及专业法律意见为准!


相关推荐

《尺度•众为》——图纸是范围的起点,不是终点
施工合同里有一句最普通,也最致命的话——“招标范围见图纸”。这...
《尺度•众为》——合同签了,要求来了,事先没约定的管理文件,费用怎么算?(下)
国际经验:FIDIC合同启示与工程顾问制度(一)国际经验——F...
《尺度•众为》——合同签了,要求来了,事先没约定的管理文件,费用怎么算?(上)
在工程建设领域,有一种非常普遍的现象: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仅以“...
《尺度•众为》——市场询价的“怪圈”:三家报价,还是三份“表演”?
一、“货比三家”如何变成了“三份表演”在工程建设行业的估算、概...